昆明学院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深化学校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加强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云党人才〔2016〕4号)、《云南省科技人才双向兼职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6〕407号)、《昆明市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昆通〔2016〕11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对人才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深化人才是实现学校发展的战略资源的认识,按照服务中心、分类施策、开放聚才的要求,通过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全国同类高校领先、办学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应用型大学建设。
第三条 学校引进人才坚持与办学实际和办学特点相结合。重点引进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学校实行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创新机制、提升效率,构建具有竞争力的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协议管理的引才聚才机制。
第五条 学校引进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身心健康。除柔性引进的人才外,人事关系须转入学校,全职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集团、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院(系)和研究单位是学校人才引进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向学校提交本单位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围绕规划和计划积极开展引进人才的遴选、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教学院(系)和研究单位负责配合教务处、科研处,确定引进人才的目标任务,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引进人才实验室和研究室安排、仪器设备配备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引进人才工作,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做好人才引进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包括:
组织部:对引进人才拟担任学校处级干部的,负责完成干部任用的相关工作。
人事处:负责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和接收手续,兑现和落实引进人才相关待遇,为引进人才做好相关服务;指导、督促各教学院(系)和研究单位开展人才引进、考核、管理、服务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教学成果,配合教学院(系)明确教学目标任务,编制教学项目有关经费预算,协助院系组织实施对引进人才教学目标任务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科研处:负责审核引进人才科研成果,配合教学院(系)和研究单位明确科研目标任务,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协助院系组织实施对引进人才科研目标任务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云南省、昆明市外国专家局的工作部署,做好招才引智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做好引进人才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做好引进人才实验用房的安排和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等工作。
后勤集团:负责做好引进人才过渡住房安置工作。
校工会:负责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托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引进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学校引进人才对象和标准
一层次:
1.国内顶尖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2.发达国家在职院士,国际性重大奖项获得者。
3.其他与前述层次相当的顶尖人才。
以上引进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二层次:
1.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入选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社部等七部委“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
2.国家重大奖项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与前述层次相当奖项获得者。
3.国家级其他高层次人才: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带头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地位,或拥有核心技术、专有技术,能显著提升学校研究及创新水平者;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资深专家;与前述层次相当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以上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层次:
1.教育部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创新团队负责人,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2.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
3.“云岭”系列高端人才入选者。
4.与前述层次相当的其他省部级人才工程入选者。
以上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层次:
1.省部级高层次人才:云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研究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985、211、“双一流”高校及省级重点高校博士生导师(需指导一届博士生);省级教学名师;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负责人;省级创新团队负责人;拥有我省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改造的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者;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技术管理经历、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者;其他与前述层次相当的急需紧缺人才。
2.省部级奖项获得者:云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与前述层次相当的其他省部级奖项获得者。
以上引进人才一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层次:
优秀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好业绩成果、符合学校规定的引进条件及要求者。
以上引进人才要求具有正高职称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六层次:
1.高技能双师型人才,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在国内外高水平技能大赛中获得较好成绩者。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
以上引进人才符合学校规定的可采用引进或者聘用的方式来校工作。
第十条 其他优秀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参照以上各个层次标准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按程序评定后对应到相应层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学校硕士点建设学科及其他重点建设学科应在大力引进第四、第五层次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引进更高层次的人才。
第四章引进待遇
第十二条 一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500万元-550万元。
2.科研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由学校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3.基础年薪: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低于150万元。
4.配偶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可安排1名子女在校内工作。
第十三条 二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300万元-330万元。
2.科研经费:实验类理科、工科类1000万元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300万元以内。
3.基础年薪:在职工作期间享受税前年薪不少于90万元。
4.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三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120万元-130万元。
2.科研经费:实验类理科、工科类500万元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150万元以内。
3.到校工作四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奖励性绩效外,还可享受每年税前15万元特殊津贴。
4.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十五条 四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工作生活补贴80万元-90万元。
2.科研经费:实验类理科、工科类200万元以内,非实验类理科、人文社会科学类60万元以内。
3.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4.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奖励性绩效。
5.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五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1.工作生活补贴15万元-40万元;另外,符合昆明市相关规定的还可享受最高61200元生活和租房补贴。
2.科研经费:向学校申报项目并立项,给予10万元以内的科研启动费。
3.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
4.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学校奖励性绩效。
5.配偶符合调动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六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参照以上层次相关待遇面议。
第十八条 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除可享受相应待遇外,学校还将视情况予以经费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具体由学校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引进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学校积极支持组建团队、建立平台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学校多方争取云南省、昆明市引进人才的经费支持,执行上级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按月发放补助的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培养计划,引进人才若入选上级人才培养计划的,上级拨付经费均足额向引进人才兑现。
第二十条 积极争取引进人才的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引进人才落户、档案重建、子女入学、配偶调动、岗位设定、职称评聘、项目资助、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等相关政策,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工作生活条件和发展空间。
第五章柔性引进
第二十一条 柔性引进是指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通过适当方式吸引海内外人才实际参与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服务的引进人才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引进对象。应为达到本办法中第四层次及以上水平,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并有较大影响的国内外专家。
第二十三条 引进方式。主要包括:顾问指导、兼职服务、项目合作、服务外包、二次开发、技术入股、对口支持、挂职锻炼、人才租赁、互派培养以及其他适宜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管理模式。学校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目标责任+协议管理”的管理模式。各教学院(系)、研究单位须与引进对象商定切实、具体、可行的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经学校评审同意后签订聘用协议。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柔性引才的方式、工作时限、工作目标、相关任务及要求;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引进期间劳务报酬、福利待遇;引进期间医疗、意外伤害及其他相关方面补充保险;引进期间产生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为柔性引进人才积极争取和办理云南省、昆明市有关人才项目资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薪酬待遇。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待遇和科研经费,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引进方式、所聘岗位职责、承担的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时间等情况具体商定。
第六章引进程序
第二十六条 确定计划。各教学院(系)须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工作需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开进行招聘。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引进人才填写《昆明学院引进人才推荐审批表》,并附相关身份证(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教学科研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交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 单位考核。各教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对引进对象的履历及学术成果的真实性进行预审,并对其学术水平、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并确定拟引进层次,报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院(系)学术委员会考核意见,结合单位实际进行研究,确定引进层次、薪酬待遇、工作条件、职责任务、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等,并将相关表格及证明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备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对各院(系)推荐的拟引进对象学术成果、任期目标及工作计划进行初审后,三层次以上(含)的拟引进对象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审批。
第三十条 签订协议。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意见办理相关人事调动等手续,在引进对象正式入校报到时签署工作协议并按协议兑现待遇。其中,科研经费由引进人才单位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由科研处组织论证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服从学校、教学院(系)和研究单位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聘用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在校工作服务期至少为8年,其中脱产学习进修(包括出国访问)超过6个月的,该段时间不计入服务期。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可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服务期终止。
第三十三条 引进的人才其服务期从享受待遇之日算起。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或因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被学校解聘的,按协议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学校根据聘用协议组织进行。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各教学院(系)根据聘用协议对引进人才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各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并作为核发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停发其科研经费和特殊津贴,聘期考核合格时可根据情况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聘期考核。学校根据聘用协议对引进人才开展聘期考核,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并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下文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昆明学院引进人才推荐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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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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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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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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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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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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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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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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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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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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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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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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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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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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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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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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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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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 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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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后 主要从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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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院系 学术委员会 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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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党政 联席会 考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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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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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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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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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办公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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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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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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